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公司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实现员工的自我发展,同时规范公司的加薪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加薪时间
第二条 加薪原则上一年一次,以()月()日作为加薪日。但是,当物价指数急剧变化以及公司认为有特别的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临时加薪。
第三章 加薪种类
第三条 加薪分为三类:按身份加薪、按技术能力加薪、按工龄加薪。
第四条 集团总公司的各个部门的负责人按身份加薪,以及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同样按身份加薪。
第五条 总公司各个部门的职工(除负责人外)按工龄加薪。工龄不满一年者 ,不给予加薪。
第六条 生产部门的职工按技术能力加薪。
第四章 加薪资格
第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加薪资格:
(1) 录用不满一年;
(2) 因工伤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和技术达到两个月以上;
(3) 在上一年度中,停止时间达到两个月;
(4) 在上一年度中,受过处罚;
(5) 正在提交退职申请;
(6) 年满60岁。
第八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每年任命加薪考查委员会。
第九条 考查委员会必须注意下面几点,进行公正、准确的考查核定:
(1) 在进行考查时,要撇开自身的利害得失,或人情面子,公正、冷静地
进行判断确认。
(2) 对每一个人的考查,都须实事求是。不得不根据事实主观臆断、或者
轻信他人的谣言中伤做出判断。
(3) 避免因个人的主观臆想和好恶而进行考查判断。
(4) 考查的结果对被考查对象将来的前途以及当前的工作成绩和情绪都
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求慎重地进行考查工作。
(5) 考查结果必须严守秘密,不能随便外传。
第十条 本方案与工资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实行,解释权在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