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一般情况下,只要物业为业主提供了相应服务,法院会支持物业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请求。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