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限定,用人单位辞掉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赔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薪水准则支付经济赔偿。
2、具体条款如下: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3、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4、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