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区城镇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 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请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5 平方米。
(二)申请家庭年收入:3 人以下(含3 人)家庭不超过8.8万元;4 人以上(含4 人)家庭不超过11.6 万元。
(三)申请家庭总资产:3 人以下(含3 人)家庭不超过57万元;4 人以上(含4 人)家庭不超过76 万元。
三、以上条件和标准根据实际需要由区政府适时调整。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
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
一、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证明;
十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
三、已按《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1 号)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1 号)公布的标准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