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合同纠纷诉讼和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仲裁和解协议的效力《仲裁法》第49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50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合同纠纷中和解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