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用工,而用工的发生一般是从职工入职起算。入职时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2.是入职时间证据的保留。员工入职应当以入职登记表核定职工入职时间,理由是入职时间和职工工作年限相关联,其举证实行责任倒置,一般由单位负担举证责任;
3.入职时间与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的区分。正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是用工时间(入职时间)而非劳动合同订立时间,这就可能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和入职时间的间隔,如劳动合同订立时间早于入职时间,则间隔期内双方形成民事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调整;如晚于入职时间,则需要注意入职满一个月的限制,满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二倍工资的罚则;
4.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书面合同时,还需要注意:
一、劳动合同主体风险。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其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主体是劳动者,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期限风险。
三、试用期约定风险。
四、岗位约定风险。
五、劳动报酬约定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