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就同一交通事故而产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审理,进而产生了就同一交通事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且发生在不同的年度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受害人因事故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出院。赔偿权利人就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也依法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了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