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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有什么特殊的法律规定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3-02-25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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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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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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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有何特殊情况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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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利弊是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存在着显著且独特的差异性。
更具体地来说:
首先,隐名股东即那些为避开特定法律规定或出于其他目的,决定借助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或进行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文件上却被列为他人投资主体的人士;
其次,显名股东则是指在工商登记资料中得到明确记录,实际上并未实际投入任何资金的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
第一,显名股东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定资格,而隐名股东则无法获得此种资格。
第二,虽然显名股东能够行使公司法赋予所有股东的各项权利,例如投票权、优先购买权等,但隐名股东对这些权益的享有却是有限制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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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属于道德沦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一种不合乎伦理道德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行为。
它将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不幸的婚姻关系解体,甚至在严峻下导致更为恶劣的后果。
这是因为“有配偶者”特指那些已建立正式婚姻关系之人,而“与他人同居”则是指这些已经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的人,在保持较长时间的公开或半公开状态下,与异性以非夫妻名义进行生活,或者在短暂但不稳定的情况下共同居住。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失一方的权益。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忠诚度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健康和和谐至关重要,然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恰恰是对这种忠诚度的背离,对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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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赠与合同的特殊属性是什么
因此,首先,居间人可以是自然人(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行;其次,居间人的酬金是可以自行约定的。不违反法律。第三,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相关的事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而只要居间人没有实施恶意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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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权能否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解析:
满足特定条件时,股权方可进行善意取得。
此种情形下的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常见方式,其主要处理的是从那些完全不拥有权利或根本非股东身份之人手中接手股权这一重大的法律问题。
股权善意取得规则与宗旨旨在进一步加强股票权的流动性,使得股权接受方无需调查股权出让方是否真正具备实质性的权利状况,只需凭借着对出让方所展现出的权利形态的内心信任,便能够轻易地接手该股权。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登记在册的股权人并不具备处分权;
其次,正是因为无处分权的人才将股权进行了转让;
再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价格应当合理;
最后,股权转让已经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完成了登记手续。
此外,股权受让人还必须在主观上表现出善意,并且不能存在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对于转让人而言,受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对此毫不知情,并已经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初衷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亦然。
在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受让人最终能够成功获得股权,而在原股权人和出让人之间,也会产生相应的债法效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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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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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东的平等权和知情权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公司法领域下,股东享有全面且明确的查阅权及复制权,包括查阅与复印公司章程、讨论并纪录的股东会议记要、研究并决定的董事会议纪要、探究并了解的监事会议纪要以及财务会计相关报告。
对于股东而言,他们可以依法求偿要求查阅公司内部核算账本。
如果股东希望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册,那么他们应该向公司发出书面阅览请求,同时说明自身的具体目的。
然而,如果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册的真实意图存在不当之处,或者可能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带来负面影响,那么公司是可以拒绝股东的这一要求,并且需要在股东提出书面申请后的十五天内给予书面回复来解释原因。
倘若不幸遇到这种情况,股东仍旧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院长对公司施加压力,促使其提供查阅服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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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供电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合同纠纷的案例中,当事人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来寻找援助及解决方案。
首先,协商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方法。
协商和解是指在争议各方都同意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以及各自的实际状况,自主地进行协商,从而避免了诉诸法律程序的繁琐过程。
其次,调解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
调解通常以各方互相体谅、各退一步为基本原则,旨在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再者,仲裁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当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和解或调解,或者和解与调解均无法达成共识时,他们可以根据先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如果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坚决反对仲裁,那么仲裁就不再适用,此时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因此,诉讼被视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手段。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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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法律特征有哪些
1、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4、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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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持股20%大股东分红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分配比例,通常情况下,对于两位股东而言,股权配比应为70%:
30%或者80%:
20%;
而当存在三位股东时,股权配比则可设置为70%:
20%:
10%或者60%:
30%:
10%;
倘若涉及到四名及以上的股东,我们建议创始人至少需确保其在股权生命线中占据一条线,例如绝对控股线(67%)、相对控股线(51%)以及一票否决权(34%)。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分配基于各股东的出资额计算得出,但若贵司具备独特的业务知识并拥有相关专利,亦可将之视为无形资产进行估值并作为出资方式,此种情况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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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可以打印出股东信息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自然是可以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论作为自然人亦或法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都享有许多法定权益。
其中包括:
1.授权委托代理律师,请求回避案件调查官的权限;
储存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
进行法律论证等;
请求审判机构予以调节处理;
就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以及对裁判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
2.当涉及该案件的相关档案材料时,当事人享有查阅和复印这些材料与法律文书的权限。
具体关于可查阅、复制案件相关材料的范围和操作规程将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规范。
3.当事人在行使其诉讼权利时需依据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活动秩序,同时,还应负责任地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决和调节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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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特殊赠与合同形式是生活中常遇到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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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人与自行车相撞行人全责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行人和自行车发生碰撞的责任归属问题,应当依照相关主体的行为、他们对引发事故的作用力以及过失的严重性进行细致判断。
在实际案例中,假如引发事故的原因在于行人并未严格遵循交通规则,诸如横穿道路、没有按照斑马线行走或者违反了交通信号灯等规定,从而导致与正常行驶中的自行车产生碰撞,那么行人往往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反之,如果自行车骑行者能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通常不会承担或者仅需承担次要的责任。
然而,如果自行车骑行者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逆向行驶、在人行道上骑行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灯等,那么他们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责任划分时,会全面考虑到事故的具体情况。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通常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则需要负次要责任。
但是,这种责任划分并不具有绝对性,而是会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以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精确的判定。
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行人由于紧急避让或者其他不可预知的情况导致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并且自行车骑行者并无过错,那么行人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事故发生之后,任何一方未能及时报警,这可能会对责任的确立造成影响,因为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各自的行为和过失程度。
总而言之,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都是独一无二的,责任的划分必须基于现场状况、相关主体的行为以及交通法规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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