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4 3.标的物欺诈 这类合同陷阱表现为行为人在买卖合同标的上做手脚,主要是:
(1)虚构标的物。行为人并没有可供出卖的标的物,也没有获得标的物的现实 可能性, 同样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是却采用各种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从而使相对人堕入陷阱。
(2)品质欺诈。当事人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两可的词句,对标的物品质作不清楚 甚至不利于相对人的表述,或者在样品上做手脚,故意封存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使相对人陷入其设置的合同圈套。
(3)假冒“名优”。行为人谎称其标的物具有“专利”或为“名优特产”,或者提供通过 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甚至伪造的产品“名优”证书,使相对人以高价购买其产品。
(4)出售无权处分的财产。行为人将他人之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出卖给相对人, 使相对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蒙受经济损失。
(5)出卖含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标的物。行为人声称其具有标的物的知识 产权,但实 际并无权利,甚至对此作出各种保证,诱使相对人以高额价格受让标的物。由于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相对人将承担侵权责任,但却无法向出卖人追偿,因而遭受损失。 4.履行欺诈
(1)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出卖人以虚假的标的物或劣质标的物冒充合同约 定的标的物 进行履行,以损害买受人利益。
(2)利用模糊条款欺诈。
(3)利用伪造、变造或有其他瑕疵的信用证、提单等进行欺诈。 5.索赔欺诈
(1)利用违约责任欺诈,其具体形式因买方或卖方而有差异。买方的手段主要是在标的物 品质、履行时间、方式等上面做手脚,诱使相对人订立其根本无法依约履行的买卖合同,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而主张其赔偿违约损失。卖方的手段则主要是订立各种不利于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限制、品质检验条款等,从而使买方无法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2)利用违约金、定金欺诈。与前一种方式相似,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根本 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二)签订购销合同的风险防范 1.严格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为避免与骗子公司或无相应履行能 力的主体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履行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是防止因合同陷阱受 害的有效措施。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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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
②对方主体 性质是否为法人;
③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权;
④当事人使用的印鉴、证明等是否真实;
⑤ 对方的商业背景情况。 在未弄清对方真实情况以前,不要轻易与对方签约,特别是要尽可能杜绝像仅凭对方的 一张名片就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发生。特别在涉外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风险性更大,因而更要对对方的真实性作必要调查。其手段可以是:
①通过银行查询;
②通过行业查询;
③通过特殊机构如进出口商会等查询;
④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2.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把关除了在主体方面要认真审查外,还要在合同条款上注意防漏补 缺,以免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时,应力求合同内容完备,特别是用语准确、清晰。如为买方,对货物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力求清楚、准确。特别是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时,更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对于合同质量不能用语言作准确描述,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封存样品的方法。在封存时,应对样品质量情况作周到细致的检查,防止隐蔽瑕疵存在。对于需要验收的标的物,应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时间。如为卖方,要特别注意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买方付款的时间及方式、合同风险转移的条件等。 除上述方面外,当事人还要注意了解与合同法律适用有关的强制性规定。由于该类规定 有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如果当事人错误地相信约定,结果仍然可能陷入他人设置的陷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如我国某公司曾将一批食品运交美方买受人,结果在海关被扣,理由是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 超过美国规定,美方以此要求退货。尽管该食品畅销各国,并无质量问题,但因不符合美国食品质量规定,仍属于不合格商品。该公司只好向美方承担违约责任。 3、利用担保条款保障权益,防止合同风险的各种措施中,利用合同担保保护自己的利益 是当事人最经常采用的手段。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则更多地采用备用信用证、保函方式。在利用担保时,应当同时注意防止担保陷阱与风险 4.利用法律规定保障权益 用法律规定防范买卖合同陷阱与风险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这 里仅谈两种手段:一是利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二是利用 “揭开法人面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