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曾服过兵役的人员,军龄每满一年,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养老金的计算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1%(不含《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二)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人员,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养老金的计算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5%(不含《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列支。政策依据:
①《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10〕112号)第七条2010年3月26日;
②《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第八条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