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共有财产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或者进行公正转移等合法途径,实现变更为单一方名下的个人财富。
换言之,夫妇之间可以自行商议决定在婚姻关系有效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富及婚前资产的归属权问题,而这样的决议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效果。
所谓的夫妻个人财产,又称为配偶分别保留的财产,是指在共同财产制度实施的同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两方另行协商并批准的约定,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特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