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非法采砂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当涉及到的开采矿产品价值或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时,应予以立案;当行为人在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法定需要保护的特定矿种时,同样应该立案;
另外,若是在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采矿活动,且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因此产生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也同样应予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
至第三百四十五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