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例规定,如若安全事故造成至少一名人员的死亡,则必须对事故责任人实施为期一年且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金处罚。
而对于此类事故,通常会被细化为四个不同等级:
第一级是极端严重的“特大事故”,具体指因故死亡人数超过三十人或导致一〇〇人以上受伤(不光限于急性工业中毒,还包括其他类型的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一亿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级是同样严重但相对次之的“重大事故”,这部分事故可致使一〇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死亡,以及五十人以上、一〇〇人以下的严重伤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介于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
然后是“较大事故”级别,该类事故通常因故死亡人数在三人以上、十人以下,并导致一〇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严重伤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一〇〇?五千万元之间;
最后则是较为普通的“一般事故”,通常指死亡人数仅为三人以下,或者严重伤病情形仅涉及到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一〇〇〇万元。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