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统一分级原则,这是对遭遇工伤导致劳动能力受损情况下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一套标准化规定,旨在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同时也为其进行受伤级别鉴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对于已经经过治疗且病情告一段落的工伤残障职工来说,他们应当在医疗时期结束后,带着以下所需的资料前往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伤残程度鉴定申请:
⑴《工伤认定书》(或者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证明文件);
⑵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⑶相应的工伤诊断记录以及相关医学数据文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