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司解雇员工的通告书,并不必须征得受解雇员工的签署。
解雇员工乃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举措,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因此,此类通告书的实质是告知,并非共同达成的共识。
由于企业注重保证解雇员工收到相关信息,因此,通常情况下,这类通知会通过直接递送(便于受解雇员工确认并接收)、以挂号信方式投递(便于确认是否实际抵达并送达)以及公开刊登报纸声明等形式进行传播。
只要通知受到了关注和接收,立即具有效力,无需当事人签字认可后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