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在通知期满后解除合同,无需等到合同约定的日期。如果您的合同中没有特殊规定,那么3月1日发出的辞职通知应该被视为有效的。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有特别的规章制度,例如在特定行业或岗位有更长的通知期,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其他关于提前辞职的特殊条款,那么可能需要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但一般来说,30天通知期是普遍适用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查阅您的劳动合同,确认是否有额外的通知期限。如果没有,您可以坚持您的辞职权利,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寻求官方的法律指导。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