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基本薪酬以及岗位薪酬通常被视为相对稳定的部分。
然而,绩效工资却是具有比较大变数的工资收入,因此它可能无法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详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有权利提出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以确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方式以及绩效薪资水平。
其次,,若因劳动报酬相关问题引发争议时,双方应积极尝试重新理性地协商解决此事。
如协商无果,可通过向法定机构——即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来寻求进一步的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
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
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