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它们所涵盖的内容及性质各具差异;对应的待遇情况则有所差别,同时,行为主体对此三者的涉及程度亦不相同。如上文所述,员工辞职、自动离职(或俗称擅自离职)乃是针对劳动者与其雇主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之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为参照,劳动者本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实质是劳动者通过合法手段解除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紧密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主体可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自主决定,而辞职以及自动离职的施行主体仅限劳动者。与此相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原因是具有双面特征的,包括惩戒性原因及非惩戒性原因两种。
然而,辞职并不具备任何惩罚性质,而自动离职通常被看作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自动离职即劳动者不在事先通知雇主的前提下,不告而别离开原工作岗位及所属单位。若这类员工的离职对公司造成了难以预估的经济损失,公司完全有权利要求该员工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或者缴纳违约金,由此引发的争议便被视为自动离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