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合同签署完毕之后,如对方否认其真实性,便可依照带有其签名的相关文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对方对自己的签名是否真实表示疑虑,应当依法提出笔迹鉴定以明确其本人真实意愿。若未采取相应鉴定措施而仅凭口头反驳,这种非实质性的抗辩将无法产生有效影响。须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时即具有正式生效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