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司欠债事宜,身为监事之人并不需立即承担相应之责。众所周知,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必须遵照认缴的出资比例来承担债务偿付义务;而监事仅为公司组建初期所设置的职务或部门头衔而已,具有辅助性的礼仪功能。
至于监事会这一机构,则作为股东大会所主导的公司内部长期性监察机构,负责履行重大监督职责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实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