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家或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然而,当员工对其所在的单位的工作效率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时,或者在雇主已向其明确指出问题后仍拒绝做出相应修改以更正错误做法的情形下,雇主有权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该劳动者进行合理撤职,并且无需对此类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