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具备欠条的情况之下,您虽然仍有权利发起诉讼,但您势必需要补充更多的证据以证实借款关系确实成立。
例如,债权人可提供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转账凭证作为佐证,以此来证明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了借款协议。
然而,当原告仅仅基于转让证明作为唯一依据便试图提起欠款追讨之司法程序时,被告如有异议并断言贷款已被偿清的话,则需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证明其主张的确拥有足够的理由。
若被告主张此转让行为其实是原告对之前双方签署的某项借款或其他债务进行履约行为的结果,那么该被告同样必须出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
因此,在没有书面欠条的情况下,您仍然可以利用诸如见证者的描述、录音文件、短信消息、即时通讯交流记录、电子汇款凭证等手段去支持您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