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劳动关系双方的职工代表需按照法律程序选举产生: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工会的严格挑选和任命。
如果单位内部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则应当遵循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的原则,并在获得本单位超过半数以上的职工同意后,方能确认该名代表的当选资格。
在此基础上,赋予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承担的职务职责。
如若情况特殊,工会主席因故无法履行职务,首席代表可由工会的主要负责人接手代为履责。
在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时,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应由协商代表通过民主程序共同推举产生。
2.而雇主一方协商代表的选择方式截然相反,他们的人选是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其指派产生的,其首席代表通常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担任,或者也可以由这位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人代为任职。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