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劳动合同与口头工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具体如下:
首先,如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薪酬待遇与用人单位当初在与劳动者协商以及承诺过程中的口头协议所确定的工资数额存在差异,那么,应以劳动合同中明确记载的数字作为最终参考依据。
其次,如果实际发放给劳动者的薪资数额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金额不符,并且劳动者并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那么,应将实际支付的工资记录为准,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