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奉行行政复议前置原则的常见案件包括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争议案;涉及公共安全管理之治安处罚裁决案;税收争议案以及工伤保险争议案等。
依据现行法律条款之明文规定,倘若公民、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认为行政主管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对其实施的土地、矿藏、水流、林木、山脉、草原、沙漠、滩涂、海洋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构成侵犯,这些相关主体理应首先发起行政复议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