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即出现自然灾害或事故,以及由其他不利因素所导致的情况,威胁到劳动人民的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时,为了对这些问题进行紧急处置,可以不受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每日额外工作时长的限制。
具体包括:
1.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等不利因素,导致劳动人员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亟需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2.当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以及众多公共设施产生故障,干扰到正常的生产秩序并因此而威胁到广大民众的利益时,必须迅速展开抢修工作,以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营。
此外,还有两种情况也被视为“特殊”情形,即3.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涉及到其他相关事务的需求时,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