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退休人员不幸辞世之后,其家人亲属有权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其中主要包括丧葬补贴金以及一次性的抚恤金。
这些待遇的金额大小往往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既包括了逝者生前所在省份的地域差异,同时还涵盖了实际职务的等级高低,以及其在退休之前所获得的基本薪酬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用水平等各方面因素。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将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在此做出详细而精准的介绍如下:
首先,丧葬补贴金通常会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每月平均工资的六倍来进行发放。
其次,至于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则视逝者的职务高低及其所在地区产生的差别而异;一般而言,其数额大约相当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某个固定倍数。
举例来说,退休公务员若不幸因故去世,那么他(她)的亲人后代就有资格领取到相当于二十个月基本工资数额的一次性抚恤金。
最后,如果逝者在生前的医疗保险账户中尚存在一些余额的话,那么这笔资金实际上也是完全可以由家人传承下去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