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传销活动的法律认定:
在我国,通过传销手段进行组织和活动被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这种违法行为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为掩护,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相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以及服务等方式来获取加入该组织的基本资格,同时会通过组织和策划,按照一定的次序构成严密的等级结构,直接或者间接地将成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收益分配的衡量依据。
它会引诱甚至胁迫参与者不断地引入其他足够多的人员参加,以此来骗取不义之财,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商业秩序,危害到现行经济社会系统的稳定运行,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责任人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对其进行罚款;而对于情节更为严重的案例,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