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见面礼所应归属的主体,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派主张,若此见面礼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获得的,那么就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在面临离婚等变故时进行合理的分割。
而另一派则认为,这笔见面礼乃是父母在特定时刻出于特殊考虑所给予的礼物,具有明确的赠予对象,因此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此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配偶中的某一方的财产,亦应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份见面礼是彩礼的组成部分,并且其价值相当可观,那么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支付的彩礼时,就需要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例如,如果赠与行为发生在婚礼仪式上,作为见面礼赠予的物品,由于其独特的象征意义,可以被判定为赠予个人所有。
再者,如果赠与的物品是专门用于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那么它也应当被视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这份见面礼的价值极为庞大,并且构成了彩礼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我们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