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无疑是两个颇具争议性、且容易产生混淆的术语。
学术界普遍认同:
随着社会进步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雇佣关系逐渐演化成为更为复杂和精细的劳动关系,可以将其视作包含于后者内,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关系之体现;
至于雇佣关系以及劳动关系两者,所涉及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则都是以劳务的支付和接受两个环节为主轴展开的。
即便是在特征方面,这两种关系之间同样存在着诸多重叠之处,例如,它们都十分注重用工主体对于劳动者的支配权,劳动者须本着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的利益去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