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已经库存了超过两年且尚未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工作,没有建设任何工厂的土地,这样的土地是无法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的。
在此类情况下,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该地的相关权利进行收回或者是在足额收取闲置费用之后,才可以为新的工业项目进行妥善的安排。
2.如果某块土地,其超出了与出让方所签署的合约中约定的开发开工时间而未超过两年,同时其投资数额(除去土地成本部分)未能达到投资总额的25%时,这块土地并不具备转让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再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建设,需要向出让方缴纳相应的闲置费用之后,才能对土地的使用权限进行回收。
3.任何曾经享受过政府用地优惠政策,且已经完成了厂房建设工作(包含投资超额达到投资总额的25%)的工业用地,必须依照原来所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补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同时更新或重签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保持不变)后,方能准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在已办理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上,是严禁进行转让行为的。
5.如果是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工业用地受到法院查封的,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的,是绝对禁止办理转让手续的。
6.如果该工业用地实际上已经改为了其他非工业用途,那么就不能直接办理转让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违法用地来处理,追究其之前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在追回这笔款项之后,方可允许针对该工业用地进行转让或者对其使用权进行回收。
7.对于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如未经其他共有人的明确同意,是严禁办理转让手续的。
8.如果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那么是坚决禁止进行转让的。
9.对于已被政府机关列为计划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样也是严禁进行转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