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旷工三日即属严重违纪之举,然而旷工作为自动离职的先决条件却尚有待商榷。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旷工三日即可视为自动离职这一条文,实际上与法律法规的精神相去甚远,因此应被视作无效规定。当然,作为企业管理者,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定流程,制订并执行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将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定义为“重大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在此前提下,若经过书面通知,仍未能恢复正常出勤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条款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