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夫妇于婚前分别单独购置其首次拥有之住宅且产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此类情形,在结婚之后有两种法定扣减方法可以采纳:
选择性地以其中一人按照100%的扣减比率进行抵扣,也就是说这对夫妇之中的任意一方均有权选择按照固定的扣减标准的100%施行扣减操作,换算成每月只需从中扣除1000元人民币。
为了实现这种扣减方式,需由选择此种方案的一方填写相应的填报表格并且勾选"否"选项,与此同时,另一半也须在同一个月内调整相应的手续及信息,终止申请扣减。
若有意愿通过各自按照50%的比例进行扣减的夫妇不妨尝试第二种方法:
同为夫妻的两人可分别按照相应的扣减标准的各50%进行扣减,即每位成员每月只需负担并扣除500元人民币。
选择这种办法需要夫妇双方都要完成相应的填表步骤并投出“是”选项。
总的说来,若想要让夫妇两个人都能够分别按照50%的比例享受扣减首次购得的房产之贷款利息的待遇的话,他们每个人都需要在对应的表格项目里单独勾选“是”。
反之,仅有某一方希望能按照100%的比率进行抵扣的情况下,此时只需要那位所需者在对应位置勾选“否”选项,然后另一半就需要停止办理申请扣减的事项了。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