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个人户籍在当地且自费投保社会保险的孕妇,享有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
然而,在休产假期间,个人所能享受到的是公司所提供的工资待遇或社保局分发的生育津贴的其中之一,二者不可并行;倘若所在单位已经为员工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那么在她度产假的这段时间内,企业实际上并不需要额外地向职工支付薪水,而只需凭借该女性职工怀孕分娩的证明文件,前往当地生育保险基金办事处进行申请生育津贴就可,生育津贴便可替代此时期的员工薪资;
然而,假如企业为职工所购买的生育保障保险费用基础较低,以至于低于该妇女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则可能会导致女员工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时所得的工资水平,此时,企业需要对这部分差别进行补充支付;
最后,在单位未能按时为其职工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休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的标准来发放薪水给职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