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种举措无疑是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公然挑衅。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日,薪酬应为平常白天上班所能获得的薪资的三倍;
然而,在请事假期间,薪酬则只会扣除一倍的日常工作时所得的薪资。假如贵公司采取将年休假视为替代事假的手段,这无疑构成了对员工薪资的非法剥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