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拥有该市城镇户籍的人员,若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且处于未就业状态,或者与原工作单位之间已经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来源,身陷贫困但仍有强烈的就业意愿并正在积极寻求合适的工作机会,那么他们可以前往当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