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公司财务账目不清问题时,应明确规定由直接负责人及其下属的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倘若行为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