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某位雇员不幸遭遇工伤,且选择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并诉求相应的工伤福利待遇时,这将会对用人单位产生如下方面的影响:
首先,假如用人单位无法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个月之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自事故发生直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这段时间内所产生的所有工伤福利待遇,都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其次,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伤员工依法应当享受的所有工伤赔偿项目,都必须由该用人单位全权负责;
最后,即使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工伤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他们仍然需要自行支付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及五级和六级伤残员工每月应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尽管申报工伤的确可能对公司造成上述经济利益上的影响,但是,及时为员工申报工伤,或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需承担赔偿责任等,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
因此,公司绝不能为了逃避赔偿责任而违反法律,侵犯工伤员工的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