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录像资料在法律程序中可被视为直接证据。
录像资料归类于试听资料的范畴,亦为证据种类的一种。
虽然借助录像资料的确可作为法庭证据进行使用,但却不能仅以该证据直接判定被告罪行。
若犯罪嫌疑人对指控不认罪,但如有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其犯罪事实,则此类证据仍可作为定罪依据。
然而,所有证据均需经查证核实后,方能作为定案的关键依据。
只要是客观真实且未经篡改的监控资料,便可作为有效证据加以运用。
依照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联性,我们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及间接证据两大类别。
直接证据即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项的证据。
具体而言,直接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当事人的陈述;
2.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面文件;
4.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资料;
以及5.在特定情形下,能够直接证明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实物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