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如有一方在婚前出资购置房屋并在婚后自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那么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财产分割处理;
然而,若此房产系由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且在婚后由其中一方负责偿还贷款,则该房产应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注意的是,对于婚后所偿还的贷款部分,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倘若夫妻双方在购房过程中均有出资,并且在婚后共同承担了贷款还款责任,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