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糖尿病作为一种常见疾病,其诊断与治疗均具备较高的成熟度,因此,无论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或是司法程序,抑或行政管理方面,均可以进行相关测试和评估。
当涉及到看守所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不得予以收押:
首先是患有精神疾病或者突发性传染病的人员;
其次,患有其它严重疾病且在羁押期间可能会引发生命安全风险或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者,但需排除罪行极其恶劣且不羁押将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
最后,对于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女性,也应予以特殊考虑。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