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抵押贷款的担保期限问题,通常情况下,应由抵押人和债权人依据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于签署的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对此做出明示或暗示的约定,亦或是其约定内容存在含混不清之处,则需遵循以下原则加以处理:
原则上,抵押人为债务提供的担保期限应为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且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