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在上下班过程中自行驾驶车辆导致的意外摔落情况,此类事件并未被视为工伤范畴。
唯有在受伤情况符合“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定义的前提下,方可被认定为工伤事宜。
此处所称“非本人主要责任”,主要涵盖了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这几种情况;
若因为受害人本身的主要责任或全责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则将无法被归类至工伤范畴内。
在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严谨条件,即合理的时间限定、合理的行进路线以及非个人主要责任的界定原则。
这三项标准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