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对房屋建造过程中出现的未完工现象,即所谓的“烂尾楼”问题,政府将履行职责进行妥善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要求返还购买房屋之款项的权益应被置于比工程款优先权更高的地位之上。
这是由于,相较于工程款,购房消费者的权益优先于建设工程的抵押权。
因此,政府将全力以赴对此类问题加以解决。
值得指出的是,购房者的清偿权不仅优于建设工程的优先权以及抵押权,而且还超出了普通金钱债权的范畴。
若购房者所购房屋不幸遭遇开发商卷钱逃跑的状况,最终导致烂尾楼产生,政府有义务接手并重新启动该项目,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加以解决。
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管机构,政府有责任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充分的保护。
所谓“烂尾建筑”,是指工程已经启动,但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被迫中断,无法顺利完成的各类建筑物(如楼宇、桥梁、道路或塔等)。
这类建筑的产生往往源于开发商(无论是私人还是政府部门)资金不足,无法继续推进工程进度。
除此之外,因产权纠纷、工程质量不达标等因素导致停工的项目,同样可以归入“烂尾建筑”的范畴。
而“烂尾楼”则特指其中的楼宇建筑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