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架构,婚姻登记这一特定领域的行为被划归为具体行政行为范畴,更准确地说,这是一类行政确认行为。
当婚姻关系当事人对于所持有的结婚证书的效力产生质疑时,尽管此情况并非属于由法院民事法庭审理的范畴,他们仍有权转向民政部门寻求裁决或者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