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交通电子违规行为的常规处理流程方面,通常情况下需要在收悉相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罚款的缴费工作。
特别需注意的是,针对行人和乘客以及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所涉及的罚款问题,若被罚方并无任何异议,则罚款可以在现场立即予以执行收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