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配偶作为被继承人的首位法定继承人,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地位。
首位继承人主要包括: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等三类直系亲属。
在财产继承程序启动之后,此类首位继承人将享有优先继承遗产的权益,假如无法找到或确认此类继承人,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则会按照法定程序交由次位继承人进行继承。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子女”这一概念所涵盖的范围:
它包括了合法婚姻中所生育的孩子、非婚姻状态下出生的子女、通过收养方式获得监护权的子女,同时还涵盖了与被继承人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地,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收养父母甚至是继父母,只要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抚养关系,都可以视为法定意义上的父母。
首位继承人的定义是指在法定继承程序中,按照继承顺序排列的人员名单,其中包括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等三类直系亲属。
在这个名单中,配偶无论性别如何,其继承权都是平等的;
而子女的范畴则包括了合法婚姻中所生育的孩子、非婚姻状态下出生的子女、通过收养方式获得监护权的子女,同时还涵盖了与被继承人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至于父母,他们既包括了亲生父母,也包括了收养父母,甚至是继父母,只要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就可以视为法定意义上的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