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无因管理给管理者带来了任何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损失理应由受益人负责赔偿。
自无因管理事项正式确立之日起,管理者将无法向受益人追讨相关费用,然而,若管理者为受益人承担了某些必要的债务,那么受益人有责任偿还这部分债务。
因此,当无因管理给管理者带来经济损失时,受益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因管理,即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情况下,为了防止他人权益受损,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