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我们向他人支付现金而对方却否认这一事实时,我们应该首先审查双方有无签署借条的记录。
若存在有效的借条,便可据此证明该笔借款之事确实存在。
然而,倘若无借条可依,只要您能提供足够材料清晰证明确实发生过借款的事实,同样具备证明力。
此外,建议您观察有否其他相关人员能够起到证明作用,即附证明口述证实对方确实接收了现金。
如确有此类目击者,他们的证词亦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总而言之,最为关键的证据便是转账的凭证、录音、录像、聊天截图等。
若这些证据能足以证明您已全面履行出借义务,则在进行司法程序中,您将有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这一点。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仅需凭借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即可发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若对此提出异议,声称已偿还借款,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一旦被告成功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若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且能给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将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诸多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对于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若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并非由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受前述规定约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