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债券融资所具备之优势甚多,如:
能够以相对较低的资本成本获取所需资金;
利用财务杠杆,提高获利水平;
确保公司的控制权不受影响;
以及便于灵活调整资本结构等。
然而,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
可能面临较高的财务风险;
受到一定数量的限制条件束缚;
以及在融资规模方面,发行公司流通在外的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其净产值的40%。
此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